从刑事定性来看,此类行为暂不构成相关犯罪。首先,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、容留卖淫罪,因法律明确卖淫嫖娼主体为自然人,仿真器具仅为物品,经营者未组织、容留自然人发生性交易,不符合罪名构成要件。其次,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仿真人偶属于普通成人器具,并非法定“淫秽物品”,经营行为也无传播淫秽信息的特征。此外,也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,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此类经营需经部门许可,监管方式也未明确。
行政监管同样面临困境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低俗、涉黄经营的处罚,均基于自然人涉性违法行为,而这种“机器替代、器具体验”的新型有偿服务,现行法条无明确禁止性规定,导致公安、市监部门查处时陷入“想管无依据、想罚无支撑”的尴尬,监管近乎真空。
正因为此类业态长期处于“不犯罪、不违法、无处罚、无监管”的灰色地带,经营者违法成本极低,逐利扩张带来诸多危害。它既败坏社会风气,对青少年形成不良示范,与文明城市、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悖;又存在突出公共卫生隐患,多数体验店无证经营,器具反复使用却无标准化消毒、检测,易引发皮肤病交叉感染及接触性传染病传播,且行业无备案、无台账,一旦出现群体性卫生问题,溯源追责几乎不可能,成为治安管控盲区。
结合实务经验,我提出三点治理建议,为填补治理漏洞提供参考。
第一,明确法律定性,填补立法空白。建议立法、公安、司法部门结合基层执法现状,通过指导意见、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,统一认定此类行为为违背公序良俗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低俗违法行为,纳入行政查处范围;同时明确梯度化处罚标准,针对无证、多次、规模经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主体,提高违法成本,遏制行为扩张。
第二,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。需公安、市监、卫健、网信及属地街道联动共治:市监部门从严把控经营范围,禁止注册此类低俗项目;卫健部门出台器具卫生管控标准,禁止经营性重复使用;公安部门将其纳入治安重点巡查;网信部门清理线上引流宣传,斩断传播渠道,形成监管合力。
第三,强化社会引导与共治。加大普法宣传,明确此类业态虽不涉刑,但违背公德、存在安全隐患,引导群众自觉抵制;畅通举报渠道,依托社区、网格力量常态化监督,构建行政监管、社会监督、基层共治的长效体系,铲除灰色业态生存土壤。(文/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)